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第三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