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