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