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