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