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绿化条例/第三章 城市绿化第二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