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