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范围内的村、组以及集体林、承包山(地)、自留山被划入保护范围的村、组,在绿色产业发展、项目扶持、基础设施建设、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等方面给予资金、项目、政策等扶持,必要时可以实行生态移民和易地搬迁。

地方法规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