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无量山哀牢山保护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8月5日
- 施行日期
- 2017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无量山
哀牢山保护管理条例
(2017年2月15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6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保护范围由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两个片区组成,总面积为35167公顷。
管理范围为保护范围以外的区域,由无量山管理范围和哀牢山管理范围两个片区组成,总面积为94624公顷。无量山管理范围东起锦屏镇新民村,西至漫湾镇温竹村,北起安定镇与南涧县无量镇交界,南止景福镇勐令村与镇沅县勐大镇交界。哀牢山管理范围东起花山镇与镇沅县九甲镇交界,西至龙街乡竹者村,北起龙街乡与楚雄市西舍路乡交界,南止花山镇淇海村。具体界限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布。
保护管理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做好无量山哀牢山的保护管理工作。
(一)上级扶持;
(二)本级财政预算;
(三)资源有偿使用费;
(四)生态转移支付资金;
(五)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一)西黑冠长臂猿及其栖息地;
(二)灰叶猴、绿孔雀、黑颈长尾雉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三)长蕊木兰、景东翅子树、红豆杉、野茶等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四)平地水库等水工程,磨刀河、菊河、者干河等河流、湿地和水源点;
(五)岔河村干河等传统村落;
(六)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遗产;
(七)无量剑湖和杜鹃湖等自然及人文景观。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环保宣传,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大寨子、黄草坝、杜鹃湖等地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基地和生态文明教育基地,传播和展示生物多样性知识,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教育,提高公民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促进森林文化传播。
县级公益林的面积,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前提下,以承包、租赁、入股或者合作等方式,参与林下经济开发。
(一)擅自烧荒、垦荒;
(二)擅自移植、损毁古树名木;
(三)刻划、涂污、损坏文物古迹;
(四)丢弃废弃物;
(五)超标排放污染物。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倡导以专业合作社、公司加农户加基地等模式,发展有当地特色的中草药材、野茶和野生动物养殖等产业,打造高原特色农业。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擅自烧荒、垦荒,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损毁古树名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依法赔偿损失;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损毁古树名木处理。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