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规章。
前款规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法规案,提请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规章实施满两年,自治州人民政府未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相应法规的议案,或者所提出的议案未列入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该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