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