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