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法制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法规案时,应当邀请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