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起草第十条有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一)地方性法规的名称;(二)立法的依据和目的;(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四)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依据或者理由。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含立法项目、提案人、起草主体、送审时间等内容。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