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者其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应征入伍、报考公务员、参加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公办幼儿园应当优先接收;义务教育阶段,应当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

对因见义勇为致残或者因监护人见义勇为伤亡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优先落实教育资助政策。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