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五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县级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致孤人员,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相关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