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在紧急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无人承担的,由医疗机构垫付;垫付医疗费用超过五十万元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暂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