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