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