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