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人口、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学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享受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禁止职业院校、企业以及职业培训机构骗取、挪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职业技能鉴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