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以及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设置或者确定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应急管理人员,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确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