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