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