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现场指挥长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长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现场指挥长由应急预案确定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应急预案确定的现场指挥长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或者突发事件涉及多项应急预案或者尚未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指定现场指挥长。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