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十一条有效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移动通讯、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以及突发事件预警声讯系统等发布,并及时更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以及网络运营单位、电信运营企业、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管理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无偿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