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活动,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事后恢复重建等。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