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对易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确定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时予以调处化解。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