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有侵占、破坏山体等行为,或者负有山体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