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挖砂取土,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坟墓,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既有建(构)筑物;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