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有效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已有的采矿企业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