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