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八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工程施工期间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信息。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