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足额拨付施工单位,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单位依法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工程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

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的,承担与施工单位同等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