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定区域、定岗位、定职责、定操作流程,落实专人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二)粉料仓上料口应当采用密闭性良好的接口装置,加强对粉料仓收尘装置的维护保养,切实发挥收尘作用;
(三)对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放场采取建设密闭或者半密闭罩棚、挡风墙等防尘措施;场外临时堆存的砂、石应当采用防尘网和防尘布覆盖;
(四)混凝土搅拌站出入口及场区地面应当硬化,设置必要的车辆冲洗设施,并且有专人负责清扫洒水、保洁,保证车辆轮胎干净,不带泥沙,无粘结物上路,确保不产生扬尘;
(五)设置罐车专用清洗设施和砂石分离机,污水浆通过沉淀池处理后重复使用;
(六)罐车筒体外观、进料口、出料槽等部位均不得有砼结块和积垢,并应当安装防止水泥浆撒漏的接料装置,保持车体整洁。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