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从事石材建材加工等活动,应当设置封闭车间,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