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

(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

(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四)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一百米以内道路的清洁;

(五)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