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二)施工工地内的裸露地面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四)保持施工工地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一百米以内道路的清洁;(五)施工工地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