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职责第十条有效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用地范围内的公共活动区域采取绿化、道路硬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