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防艾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省的授权,依法开展边境地区艾滋病防治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