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防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防艾委员会设立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防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工作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履行防艾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