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危人群的行为干预工作。高危人群应当每3至6个月进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各检测机构发现的外国籍、无国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高危人群检测时在知情不拒绝的情况下检测机构可以采集指纹或者虹膜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