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公安机关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及时告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查处的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公安机关、戒毒场所应当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随访、抗病毒治疗等医疗服务。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集中管理。在其依法获准离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时,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将人员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