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鼓励使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社区居民、村民、外来务工人员、外籍人员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