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