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因工程建设、举办大型公共活动等原因,确需临时变更公共交通线路、站点、运营时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报经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提前五日将公共交通线路临时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告,并在原站牌处张贴公告。公告期满后,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更改原站牌,并按照变更后的线路运营。

因突发事件导致公共交通线路临时变更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制定公共交通线路临时调整方案。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