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线路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公共交通线路并向社会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公共交通线路。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