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章 经营权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本市中心城市范围内的、跨县域的以及中心城市通往周边乡镇(村)的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授予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