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院落)。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