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三章 规划编制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