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道路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占道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