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心保护规划,并将编制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绿心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绿心保护规划是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绿心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