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心保护工作的情况。

市、市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绿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