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绿心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绿心保护规划进行,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防治自然灾害、水土流失的生态工程项目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