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心城区绿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绿心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按照绿心保护规划进行,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防治自然灾害、水土流失的生态工程项目外,禁止其他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