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