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废止案、修正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组织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决定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